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
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90,07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12%,其中中小股东及授权委
托代表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89,79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5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如下议案,并形成以
下决议:
(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65,000股 ,占出 席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99.9939% ;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65,000股 ,占出 席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99.9939%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82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6%;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35%;
反对25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626%;弃
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93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43,300股 ,占出 席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116%;
反对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4%;弃权
股份总数的0.2939%。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43,300股 ,占出 席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81%;
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9%;弃权
股份总数的0.293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43,300股 ,占出 席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99.9825%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116%;
反对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4%;弃权
股份总数的0.2939%。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65,000股 ,占出 席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99.9939% ;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02%;
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65,000股 ,占出 席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99.9939% ;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02%;
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02%;
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回购对象赖时伍先生、苗应亮先生分别担任公司股东深圳市云智慧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股东深圳市云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为关联股东,此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鑫先生,董事、副总经
理胡刚先生,副总经理赖时伍先生、副总经理秦操女士作为回购对象亦为关联股
东;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7,536,4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5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81%;
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9%;弃权
股份总数的0.2939%。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四)《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065,000股 ,占出 席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99.9939%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十三)表决通过是议
案(十四)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议案(十三)已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
此议案(十四)表决结果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 2022 年度述职。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童曦、丁小栩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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